【二次挂牌】南京市溧水区公交站亭、公交车内广告、公共自行车广告位经营权转让
公共资源经营权转让信息表 | |||
委托单位:南京溧水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南京市溧水区公交站亭、公交车内广告、公共自行车广告位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LSGGCS2019001 | ||
转让方 | 南京溧水交通公共客运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经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复同意 | ||
挂牌日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挂牌起始日期:2019年12月 30日 | |
挂牌截止日期:2020年1月19 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 |||
转让形式 | 1、信息发布期满后,每标的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标准签约。 | ||
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每标段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采取综合评审法确定受让方。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一: 珍珠路站亭40座、秦淮大道站亭17座、开发区站亭54座,合计站亭111座,内含LED显示屏44块。 公交车364辆:每辆车内拉手环20个、展板广告位2个。 合计两年挂牌价:539.76万元。 标的二: 天生桥大道站亭20座、其他路段(文昌路、毓秀路、体育公园路、中大街、宝塔路、秀园路、交通路、金牛北路)站亭32座、国省干道站亭27座、合计站亭79座,内含LED显示屏108块。 公共自行车1800辆:小夹板广告(现有公益广告小夹板的大小和位置)。 合计两年挂牌价:300.096万元。 详细情况见附表 | ||
转让标的评估 | 评估机构 | 南京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评估基准日 | 2019年9月10日 | ||
标的评估值 | 标的一:539.76万元/两年 标的二:300.096万元/两年(第二次挂牌转让,按评估价的90%转让) | ||
特别事项说明 | 1、广告经营权转让时间为两年。 2、公交车内广告展板及车内拉手环由受让方按转让方原车内展板及拉手环标准制作,安装位置需经转让方同意。 | ||
转让条件 | 挂牌底价(万/两年) | 标的一:485.784万元/两年 标的二:270.0864万元/两年 | |
经营期限(年) | 两年 | ||
支付期限要求 | 先付后用,签订合同后支付一年的转让费,在第一年期满前一个月支付第二年转让费。 |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标的一:25万 标的二:15万 |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外广告经营内容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法人(需提供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意向受让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依法发布广告经营,服从新闻出版、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不得出让该标的。 | ||
其他要求 | 1、受让方经营过程中,所发布的广告必须文明、合法、规范并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违者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所发布的广告涉及侵权、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如造成转让方损失受让方应予赔偿。 3、广告发布过程中的电费、流量费、维护费,以及发布广告过程中损坏广告设备、设施维修费(维修标准按转让方标准)等由受让方负责,在费用发生的次月全部付清;涉及到相关管理部门收取管理费用的,转让方可给予协调、协助办理相关减免手续,若不能减免的应交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所有广告发布前受让方除独立办理相关审批外,还必须先将画面小样或视频内容给转让方审核,经转让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发布。 5、受让方广告制作过程中要避开转让方正常运行时间,如广告制作和经营过程中造成转让方车辆、设备损坏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要保证广告画面的完整和出新。若出现受让方对广告画面的维护和出新不及时,经转让方通知仍不整改时: (1)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7、受让方在一年期满前一个月不及时交第二年的转让费,转让方在一年期满之际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8、受让方不得转租该标的。 | ||
信誉保证金条款 | 信誉保证金数额:标的一:25万 标的二:15万 | ||
信誉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经审核确认其意向受让方资格的报名者须在挂牌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受让资格。 | |||
信誉保证金处置: (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在签约时经转让企业确认后,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如未被确定为受让方,自转让方确定之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退还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本金; (不计利息); (3)退还保证金时,意向受让方需提供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财务收据前往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4)、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如下行为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转让方损失的,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损失的,不足的部分,该意受让方或受让方须另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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